网络赌博犯罪持续高发,很多普通当事人因为转发链接、参与平台推广,就被卷入刑事程序。司法实践中,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常常容易出现边界模糊,行为人仅仅实施辅助、推广行为,是否就当然构成开设赌场罪,是实务当中争议较大的问题。下面结合真实案例,梳理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与辩护要点。
本案当事人郑某,因在QQ群转发赌博APP链接,被公安机关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刑事拘留。案件办理过程中,辩护律师抓住审查逮捕阶段的关键窗口期,从行为定性、证据瑕疵两个维度展开辩护,最终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,后续公安机关因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撤销案件,当事人得到无罪处理。承办本案的是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葛晓波律师团队。葛晓波为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,长期深耕刑事辩护与刑事法律风险防控领域,同时担任郑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中心副主任,办理过大量网络犯罪、经济犯罪类疑难复杂案件,十分重视侦查阶段尤其是审查逮捕环节的辩护工作,善于从证据与法律适用角度挖掘案件辩点,这起案件也集中体现出侦查阶段辩护的价值。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2019年,郑某在QQ群看到他人推送“0898投注网”赌博APP链接,出于好奇下载注册,自己参与平台赌博。之后,郑某也在QQ群内转发该APP链接,其他人点击链接就可以跳转进入赌博平台参与投注。因该转发推广行为,郑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,涉嫌罪名是开设赌场罪。
案发之后,家属时间委托律师介入。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,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郑某,完整还原事件经过,梳理全案事实细节,重点锁定本案行为定性、资金流向、涉案数额等核心事实,把握住审查逮捕的黄金期限,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,充分阐述辩护意见。
经沟通审查,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,对郑某作出不予逮捕决定,公安机关随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经过一年侦查,办案机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解除对郑某的取保候审,并正式撤销该案,郑某终获无罪结果。
二、案件核心事实拆解与法律争议焦点
开设赌场罪,打击的是赌场的设立者、控制者、组织者,以及参与赌场运营的核心人员。本案的核心争议:郑某仅仅转发链接的行为,是否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,能否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从客观行为层面看,郑某确实存在转发赌博APP链接的行为,也因此获得一定的平台返利。但有几个关键事实不容忽视:
,参赌人员的赌资全部直接流入涉案赌博APP平台,并没有进入郑某的个人账户,郑某对赌资没有任何接收、管控、支配权限。赌资流向是区分实行犯与普通帮助行为的重要客观证据。
第二,郑某没有参与赌博平台的搭建、运营、后台管理,不是平台的出资者、控制人,没有参与平台规则制定,并不掌握平台核心权限。
第三,本案在侦查阶段,关于郑某实际获利金额、发展下线的具体人数、对应的赌资总额,相关证据没有查证属实,无法达到刑事立案的数额标准。
公安机关侦查阶段,直观看到郑某转发链接、获取返利,初步将其认定为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人。但是,辩护视角下,转发链接拿返利不等于就是开设赌场,需要区分实行行为与帮助行为。如果直接认定为开设赌场罪,意味着当事人将面临较重的刑事处罚,一旦逮捕羁押,后续想要推翻定罪难度会大幅提升。

三、本案辩护突破点与辩护思路
本案辩护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阶段,也就是刑事辩护常说的“黄金37天”,这个阶段的辩护,对当事人是否会被羁押,甚至最终是否定罪,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。本案辩护团队主要从三个方向构建辩护意见。
,区分实行犯与帮助行为,否定郑某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实行行为人。
开设赌场罪的实行犯,要求行为人建立、控制赌博场所或者赌博平台,主导赌博活动开展。本案郑某只是转发链接,虽然有少量返利,但并不掌控平台,不接收参赌人员投注,不能直接把转发链接拿返利直接等同于开设赌场的实行行为。其行为最多属于对赌博平台的帮助行为,而帮助行为要构成共同犯罪,同样需要完整证据链支撑,达到对应的入罪数额标准。
第二,指出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瑕疵,达不到逮捕、定罪的证据标准。
按照网络赌博相关司法解释,认定开设赌场罪,需要核实抽头渔利、赌资数额、参赌人数等关键指标,达到法定标准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。本案中,郑某获利数额、发展下线人数、涉案赌资均没有查清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。刑事案件办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,事实存疑、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不应当对当事人予以逮捕。
第三,结合全案情况论证当事人不具备社会危险性,符合不批捕的法定条件。
结合当事人行为程度、主观恶性、没有前科等情节,综合说明即便不采取逮捕羁押措施,也不会出现毁灭证据、串供、继续实施犯罪的风险,采取取保候审就足以保障诉讼程序正常推进。
辩护律师并非简单口头沟通,而是将全部事实、法律依据整理成书面法律意见书提交检察机关,同时和承办检察官就案件事实、证据问题进行充分沟通,把案件存在的疑点完整呈现给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人员。检察机关充分考量辩护意见,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。
四、案件办理带来的实务启示
本案最终撤销案件,是侦查阶段辩护发挥作用的典型案例,也给普通公众以及刑事案件家属带来几点重要启示。
其一,网络犯罪行为定性不能只看表面行为,要穿透审查行为本质。很多人以为只要转发赌博链接拿了返利,就一定构成开设赌场罪。但司法认定要看行为人是否参与平台控制、资金管控,相关数额证据是否确实充分,不能简单“沾边即入罪”。同样的转发行为,不同的身份、获利情况、参与程度,会带来罪与非罪的巨大差别。
其二,刑事案件,审查逮捕阶段是辩护的关键窗口期。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,办案机关内心倾向于认定构成犯罪,后续争取不起诉、无罪的难度会显著加大。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,家属应当尽快委托律师介入,及时会见当事人,梳理案件疑点,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,而不是等到移送起诉、开庭审判才找律师。
其三,不批捕不等于当然无罪。很多家属存在误区,认为只要取保、不批捕就万事大吉。本案中,郑某不批捕之后仍然处于取保候审状态,案件继续侦查长达一年,直到侦查机关确认证据不足,才撤销案件。不批捕只是强制措施的变化,案件程序还在推进,不能放松对案件的跟进。
其四,普通网民需要提高网络行为风险意识。网络上转发链接、做推广获取收益,有可能触碰网络赌博、帮信等刑事法律红线,不要认为只是简单兼职,对平台性质缺乏辨别,就可能卷入刑事程序。
五、案例小结
这起郑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最终撤案的案例,充分体现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地。办理网络赌博类案件,辩护的核心,就是厘清行为边界,紧扣证据规则,抓住审查逮捕的关键节点,把案件疑点充分向办案机关展示。刑事辩护不只是法庭上的庭审交锋,在侦查阶段,通过会见、提交法律意见、和办案机关理性沟通,就能够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,避免错误刑事追责。
